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09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本省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调动和发挥我省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研究、探索加强和完善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评选与奖励,规范对成果的申报、评审与发布等各项工作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凡省高教学会团体会员、专业委员会会员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教育科研成果及虽未公开发表,但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等可参评。包括国内外公开发表的高教研究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高教研究专、编、译著等;正式出版的教材;国内外各种学术研讨会上提交的高教科研论文;正式立项的课题研究报告。凡已参加过同级及以上评选并获得认定或奖励的成果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条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奖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分级评选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评选奖励和鉴定评估工作由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基本标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术上有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特别是在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有明显的社会效果,对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有突出的效益。

第二章    

    第六条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评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等奖评奖标准:在理论上有创新和突破或填补某项专业空白,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于解决阻碍高教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实际问题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成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或在EI、CSSCI或教育类核心期刊发表。

    二等奖评奖标准:能完善某一学科体系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前人及他人研究基础上有新的结论,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对实际工作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成果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或出版社上发表。

    三等奖评奖标准:在某一学科内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新的观点,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有补充或有新见解,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一定贡献;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成果在地市级出版社或公开正规学术期刊发表。因特殊原因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应在1万字以上、学术论文应在3000字以上。

第七条  经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终评评定的优秀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向作者颁发获奖证书。

第三章    

    第八条  申报参加黑龙江省高等教育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评成果的作者,必须是成果作者。集体成果必须由第一主编、第一作者提出申报。其工作单位必须在本省区域之内;本省作者同外省作者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本省作者任主编或本省作者完成的篇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标准,且在国家级或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国家级、省级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交流并已选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虽未在省级以上的出版物或学术会议文集上刊载,但已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申报参评的成果,其发表的时间,上限为本届评奖前两年一月一日,下限为本届评奖前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凡要求参加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的个人与单位均可向本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审核,统一向省高教学会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各专业委员会会员,可直接向本专业委员会申报。

    第十条  凡申请参加黑龙江省高教学会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者,均需填写《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书》,同时提交参评成果三份(其中原件一份)。各项内容必须填写真实准确。申报参评的咨询方案、调查报告,必须经过有关方面的科学论证,并提交受益单位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评选基本原则。坚持学术性与群众性相结合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原则,适当考虑区域、学校类别与层次差异,坚持导向性原则。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程序按初评、复评两级逐级进行。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1.做好项目分类和专家分组

对所申报成果按学科门类进行分类,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划分若干个评审组。依据学科研究方向及条件要求,遴选专家,组成参评专家小组。

    2.专家评审

    成立由省高教学会学术委员会主要领导为主任的领导小组,组织本次评审活动,由领导小组提名大组长,同时确定各小组长,各专家小组具体负责本次成果评审工作。

    3.确定评审结果

    按照专家初评、小组内联评、大组长终审的程序,小组评审结束后,由大组长召集各小组长联席会进行终评,经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后确定此次成果评审最终结果。

    4.成果评审结果在学会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学会秘书处制作证书,颁发文件。

    第十四条  评审要求

    1.对服务决策的成果要给与倾斜,要看重采纳情况和实际效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应看重社会反响;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应看重书评;参评成果一般应公开发表一年以上。

    2.评审专家遵守道德操守,不逊私情,公正评审,对不能确定的成果要与其他专家或组长商议后给出结论,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3.成果(论文、报告、专著等)要有严谨的注释和引文说明,一定要恪守学术规范,抄袭和剽窃一经发现要取消评审资格,并通报学校,严肃批评教育。

    4.要充分尊重专家意见,评审结果以评审专家、小组长和大组长签名或盖章为准,学会主管领导审定后生效,原始材料由学会存档。

    第十五条  遴选专家

    1.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学有专长,是省内或全国有影响的高等教育某学科、某领域的专家。

    (2)多年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参加过省级以上学术成果鉴定工作,有较丰富的评奖经验,作风正派,恪守学术道德,有较高学术威望。

    (3)热爱社团事业,积极参加省高教学会各项学术活动,愿为全省高教事业发展和教师成长做贡献。

    (4)评审专家优先在学会学术委员会中遴选。

    2.形成评审小组

    根据本次申报评奖项目情况,考虑我省高校教育科研评审专家学科门类实际和申报的情况,组成若干个评审组。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奖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办法,秉公评选,严禁作弊。

    第十七条  参加评奖的成果,如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成分,一经发现,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成果,由学会秘书处函告作者所在单位,退回其获奖通知书。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