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者:李微发布时间:2022-04-25浏览次数:10

为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规范要求,依据《高等学校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简称“新时代高教 40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教师的职责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教学工作,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加强课程思政建设,做好整体设计。在教学内容中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提高课程育人效果。

4.认真做好备课、课程讲授、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考试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好本课程各教学环节间的关系。

5.严格遵守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管理学生。

6.在校教师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任课教师须对所考课程进行巡考。

第二条 备 课

1.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2.认真钻研教材,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编制好教学进度表,认真撰写教案、讲稿,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3.教研室或课程组应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交流和了解有关教学内容的研究动态,适时将最新研究成果和教学方法纳入到教学中去,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4.教师在用多媒体授课前须精心制作课件,提前熟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以课件替代讲稿。

第三条 课堂讲授

1.教师进入课堂须着装整洁,语言精炼准确,站立讲授(身体原因除外)。

2.注意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广泛开展研究性教学,倡导启发式、案例式、探究式、讨论式、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等教学方法,注重与学生互动,做到因材施教。积极引导学生自我管理、主动学习,激发求知欲望,提高学习效率,提升自主学习能力。

3.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教学督导和学生对课程教学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改进,力求教与学协调一致。

4.多媒体授课课件应做到图、文、声、像并茂,做到板书和多媒体结合,不得使用纯文字课件授课。

5.任课教师须对维护课堂秩序负责,课堂上不许学生随意走动。如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必须向任课教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 作业

1.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做到目的明确、数量适中、难度适当。

2.教师应指定上交作业时间,按时认真批改,对抄袭作业的学生须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计入该课程平时成绩。

第五条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课程考核

1.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论文等多种形式。

2.加强过程考核,适度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成绩中的比重。

3.教师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做到准确无误、数量适度、难易适中,同时附标准答案。

4.对同一课程、使用同一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班级,要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

5.教师按标准答案批阅试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生成绩。

第七条 教学研究

1.教师须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对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教学管理、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教学评价、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研究,提高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能力,结合从事的专业和课程进行科学研究。

2.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均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和经费使用制度执行。研究项目验收结题后,须注重申报成果奖和将成果在实践教学中推广应用。

第八条 教学纪律

1.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错误思想、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不得从事影响教学工作的兼职。

2.课前不许饮酒,课间不得吸烟,课中不准接打手机,上课期间手机须调至震动、静音或关闭状态。

3.教师不得在课堂上穿拖鞋、吊带、超短裙等。

4.原则上禁止停课,经过批准方可调代课。特殊情况须离岗者,应事先申请,经教师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调代课手续。

5.教师在考前不能给学生划考试范围。严禁在考前辅导答疑过程中向学生暗示考题或利用考试手段谋取钱物等。

6.监考教师不得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 监督检查

教务处、各院(部)、系和教研室共同监督检查。每学期至少定期检查 3 次,教务处将检查结果通报各院(部)并记入教师教学工作档案。

第十条 其它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