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黑龙江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完成我校创新基地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推进我校“育人质量工程”、“学科建设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建设目标: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生创新成果,增进校企间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二章 创新基地职能与机构
第三条 创新基地的运行工作由校企双方共同管理。校企双方协商成立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双方派员组成,全面负责基地的运行,协调校企双方的合作。管理委员会根据合作建设的规划和协议,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确定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合作领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资源共享,实现合作共赢。基地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基地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
(二)制订基地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制订基地相关管理制度与质量监控体系,并实施督查;
(四)负责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五)聘任导师、研究人员,建设创新团队;
(六)建立与管理基地建设档案;
(七)协调处理基地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第二章 创新基地研究生培养
第四条 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配备学校导师与基地导师。学校导师为主导师,基地导师为副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五条 校企双方导师共同商定在创新基地研究生的论文选题。选题确定后,由基地导师负责工作安排、现场学术指导、学位论文的初审;学校导师根据研究生论文题目及培养人才的需要,负责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的制定、学术指导、论文审阅与组织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三章 创新基地检查监督
第六条学校聘任合作单位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导师,导师应严格按照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和研究生培养规定等规章制度,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处根据《基地导师年度考核与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 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创新基地的计划执行、档案建设与管理等情况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管理规范有序、保障措施得力、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显著的创新基地,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建设措施不力、管理不规范,成效不明显的校创新基地,将限期整改。
第八条 创新基地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研究生处报送周年建设情况自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合作双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第四章 创新基地资金管理
第九条根据基地建设目标和任务,合作双方共同编制和安排资金预算,并上报研究生处。
第十条经费由创新基地负责人审核支出。创新基地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在创新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如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创新基地的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创新基地建设无关的开支,创新基地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
1、研究生在创新基地做出学术成果发表论文版面费。
2、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议费和差旅费。
3、研究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手续费(专利保护费由专利权益人承担)。
4、组织专门的学术会议的会议开支。
5、图书资料的购置费等。
6、创新基地研究生培养、专家学术讲座、教材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等教育教学研究的开支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提供学校研究生在创新基地的科研工作条件、住宿条件和一定的生活条件,提供研究生科研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创新基地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党团员应积极参加创新基地组织的党团员活动,过好组织生活。如需离开创新基地,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