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12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做好2013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示范作用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  本次评选与奖励工作遵照“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原则,鼓励各高校切实重视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有效途径,满足高等学校在研究生教学、本科教学、高职高专教学、成人教育等诸方面改革和发展需要。全面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构建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人才培养体系,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充分展示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

第五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素质,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及为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所报高职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六条  符合国家和省的教育政策,2009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具有省内和全国领先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重大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并有创新和发展,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七条 原则上参与评奖的成果应为国家或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结题的课题,或是被列为国家或省“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成果。

第八条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及青年教师(40周岁以下)的成果可优先获奖;被列为国家“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九条  凡属在我省的普通高等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等学校从事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离退休人员、调离高校人员、借调、外聘人员不得以主持人身份申报。

第十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以单位申报的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向省教育厅申报;个人申报的由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核准后向省教育厅申报;涉及国家机密、安全、不能公开的成果申报时应注明密级;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不属于同一单位的两个及以上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按本款上述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过省级教学成果的项目,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一经核实,取消该项目评审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厅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一般要有连续4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且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为5人(含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十四条 2013年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限额推荐办法。各高校按照专任教师(以省教育厅统计报表为准)总数的1.5%的项目数量推荐上报,为鼓励各高校切实重视教育教学改革,多出高水平的教育教学成果,获得第六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高校可增加与获奖数量相同的推荐指标,985院校增加推荐指标5项,211院校增加推荐指标3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增加推荐指标1项。各推荐高校务必严格按照限额指标数量进行项目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第十五条  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推荐项目须由推荐单位组织鉴定,并提交《2013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

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经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的与成果紧密相关的主要佐证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相关项目验收证明材料、论文及所发表期刊的封皮、目录,著作的封皮、目录及主要章节),佐证材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如认为有必要(拟评审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可提交反映成果的视频材料。

第十六条 教育厅设立2013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2013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高教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负责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提交领导小组。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审定评审标准等。

(五)完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项目预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单位申报的《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推荐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做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三)拟定评审办法。

(四)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二个阶段。

网络评审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

会议评审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由办公室在评审通过之日起10日内公示。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推荐项目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第二十六条  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授予证书和奖金,一等奖每项奖金不低于5000元,二等奖每项奖金不低于3000元。在我省的部委所属高校获省级奖项的奖金发放标准由主管部委确定。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七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