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实践(实验、实习)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主要方法和手段。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根本任务是:使学生巩固学科知识、训练科研素养、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其目的是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实践教学应当不断吸收融入学科新知识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实习内容,深化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第一部分 实验教学管理
第一章 教学组织
第四条 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每学期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实验教学应严格按照教学任务既定进度执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
第六条 实验室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作为实验教学重要资料和实验开出基本依据。
第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课前须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如需新开设实验,实验须试做成功再对学生开出。
第八条 基础课实验要求1人1组,专业技术基础课实验要求2人1组。如实验不能以1人(或2人)一组完成,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组员,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确保实际操作训练任务完成。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师要在课前写好教案,并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实验项目和学时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时,应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经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未按规定提前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
第十二条 学生首次做实验,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如有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听指导,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该实验,按不及格处理其该项实验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日常实验教学管理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或召集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座谈,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学校将不定时组织教学督导对实验室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学生实验课成绩管理
1.实验课不论其是否单独设课,都采用实验课成绩独立考核、实验课成绩独立管理的办法。
2.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实验课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进行重修(重考),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入学籍处理。
3.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采用百分制单独进行考核,但不单独作一门课程成绩,应与该门课程理论考试部分合计一门成绩,一般按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课成绩考核不合格者,不论其课程总成绩是否合格,都需要单独进行补考。
4.学生实验课成绩须有任课教师、实验室主任签字方可生效,成绩单在实验结束一周内报院务综合办公室存档。
5.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学生实验课成绩考核办法,主要从操作、笔试、提问、出勤、实验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各院考核办法应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6.各院实验室必须严格把关,严格考核。对学生实验成绩考核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若发现舞弊者将严肃处理。
7.因故缺课的学生,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实验。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补做时间,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对无故缺课者应责令其补做,并酌情对考核成绩扣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三章 专职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完成各专业制定的学期教学任务,并就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1.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对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进行审核。
2.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收教学科研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等。
3.根据科研任务开展科学实验,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
4.在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实验室进行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5.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开展实验室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6.对实验室有关文件、材料等进行归档管理。
三、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专职实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1.按教学计划编写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开展教学研究,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
2.认真备课,做好课前的准备和课上的指导答疑,批改实验报告,保证教学质量。
3.严格考勤,并要求学生爱护公物、仪器设备,注意安全,保护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每门课程结束后,根据学生实验情况给出成绩。
第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2.实验前应做好各项实验准备工作,实验结束时应检查验收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如有损坏、遗失要及时处理,并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
3.掌握各项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熟练掌握仪器设备工作原理与操作方法,能诊断并维修部分仪器设备。
4.根据实验室主任和实验课教师要求做好准备及辅助工作,能编写部分实验教学指导书,完成实验任务。
5.参加实验技术研究与试验工作,完成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
6.创造洁净的工作环境,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人岗位职责:
1.认真完成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工作。
2.协助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3.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条 参加实验的学生应按时到指定的实验室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二十一条 能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喧哗,保持室内安静、整洁。禁止携带饮料或食品进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喝饮料、吃零食、抽烟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前能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接受指导教师的提问和检查;实验中能认真观察实验现象,精心操作,认真记录各项测试数据,独立分析,原始实验记录真实完整,不抄袭他人??组??的实验数据,不擅自离开操作岗位;实验完毕后,将实验结果交实验教师检查合格后,清理实验器材,将仪器恢复原状并做好室内卫生,关闭水、电,经实验教师或实验员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实验,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及其他消耗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如发生事故或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等,要保持镇静,立即报告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损坏仪器设备、器皿、工具者应主动向指导教师报告,由指导教师根据情况进行处理,需要赔偿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实验用过的动物、废弃物、实验废液等按照要求放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的成绩按照本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实验教师试讲试做制度
第二十七条 首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和实验系列技术人员在独立带实验课之前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第二十八条 试讲。试讲者对实验课程的教学目的明确,试讲过程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能够引导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
第二十九条 试做。试做者按照实验指导书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实验,达到熟练掌握实验原理、内容、步骤、注意事项、安全操作规程及仪器设备使用规则等基本要求;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填写实验现象,并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做出解释和分析。做到实验报告结论明确、文字简练、书写整洁。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试讲试做要求制定具体的考评标准,并成立由学院主导,实验室主任、相关课程教师及教务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考评组,对试讲、试做过程进行考评,考评合格后方能允许教师独立开设实验课;教师试讲、试做材料及评议意见,一并作为新教师业务能力的佐证材料,由各实验室统一保管。
第二部分 实习教学管理
第六章 实习形式及目的
第三十一条 认知实习。组织学生到工厂企业、野外等参观学习,目的在于通过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讲授,使学生了解有关工艺过程,直接或间接获得生产实践经验,积累相关的生产知识,为专业课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 课程实习。结合课程教学的需要,以加深学生对某门课程的理解、认识,从而更好的达到教学效果为目的所进行的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生产或专业实习。学生在学习一定的专业知识之后,到生产现场,参加实际工作,以巩固加深专业知识,学习生产技术,并作为初级技术人员,初步学会解决若干比较简单的技术问题。各种形式的实习,以实习日记或实习报告的方式体现。
第三十四条 毕业实习。为锻炼和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生产技能,组织学生结合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内容而进行的毕业生产实习。以综述型和研究型报告方式体现。
第七章 实习教学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 全校实习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与协调,各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
1.研究制定有关实习教学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
2.审核全校的实习计划;
3.宏观控制全校的实习经费,监督实习经费的使用;
4.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
5.组织全校实习工作的经验交流;
6.协助各学院联系校外实习基地、签定协议。
二、各学院职责
1.各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教学大纲》,编写实习指导书;
2.依照《实习教学大纲》及实际条件做出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预算,填报实习教学安排表,由各学院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3.选派责任心强,有实际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干部做校外实习的领队和指导教师,带队教师要提前到实习单位熟悉并了解情况,落实实习地点、实习学生的分组与教师的分工、实习内容和要求、实习程序和时间分配;与专业牵头人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做好校外实习前学生的动员、安全教育和准备工作;
4.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管理和实习工作总结;
5.各学院要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基地,签订实习协议,逐步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密切校企合作。
三、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宿安全、实习岗位安全、财产安全、交友安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环节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实习前做好充分准备,按实习大纲要求制定实习实施计划并具体落实;
3.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4.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5.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6.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他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经学院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7.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及时到财务处结算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全体师生应将“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整个实践过程。学院、实习指导教师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实习前、中、后期的安全检查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实习安全、有序进行。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实习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第八章 学生实习守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实习应遵守如下规定:
1.热爱集体,团结同学,认真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实习任务;
2.爱护公共设施,爱惜公共财产,保持实习场地及寝室卫生整洁;
3.文明礼貌、洁身自好,不得参与酗酒、赌博、打架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4.增强安全意识,认真学习实习单位安全生产常识,严格遵守实习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5.实习操作前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按要求戴好安全帽、防护镜等物品,严禁私自携带违反规定的物品进入工作区;
6.端正学习态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认真听讲,严格按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进行生产操作;
7.进入生产区或相对复杂的实习环境中,禁止打闹、追逐,以免发生意外;
8.在学习、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应通过正常渠道与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沟通解决;如遇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指导教师,并协助现场工作人员做好救援工作;
9.实习结束后必须按时返校,不得在校外逗留,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九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三十八条 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及其他要求完成的任务内容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结合学生表现,采取相应的方法和形式进行,考核标准如下:
优秀:实习认真、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高质量地完成了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实习任务;撰写的实习报告全面、系统、准确,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加以分析,理解深刻;考核、答辩时能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
良好:实习认真、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能较好地完成了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答辩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
及格: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完成了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任务,达到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核、答辩时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
不及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一、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抄袭他人实习报告,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答辩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二、实习期间因故请假缺勤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
三、实习中有违纪行为,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实习学分,无故缺勤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实习成绩按零分计,并按《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成绩考核管理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部分 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实验室开放
第十章 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校外实习是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环节。校外实习(教学)基地是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是提高实习质量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实习(教学)基地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基本原则,提高专业实习(教学)基地依托单位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学校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基地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和师资力量加强基地单位的工作及管理咨询,人员技术培训等。
2.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考虑就地就近原则,既利于开展工作,又利于节约经费开支。
3.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垦区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及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立足垦区、立足大庆。
4.学校优先支持层次较高,接受专业多、人数多的实习(教学)基地建设。
5.新签约的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应优先考虑经过多次实习、符合实习要求,实习效果好的单位进行。
第四十条 建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校外实习(教学)基地能满足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所必需的学习、工作、生活、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2.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专业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
3.具有一定数量的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管理(技术)经验人员兼职指导实习。
4.能够长期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专业实习(教学)基地建立的程序
1.学院根据对基地单位长期的了解,对符合条件者,可与其协商后达成初步意向,并将其基本情况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2.对符合建立专业实习(教学)基地条件且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的单位,经协商可由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实习(教学)基地协议书。协议书原则上应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合作年限(原则上至少三年,期满后可续签)、可容纳的实习人数、能作为兼职实习指导教师人数等方面内容。
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学院各执一份。
3.校级实习(教学)基地由学院推荐,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允许学院在稳定的并签订有协议书的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悬挂“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级实习(教学)基地”牌匾。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各项工作的组织、规划和具体落实,使实习(教学)基地建设进入稳定运行,实现良性循环,学院应根据专业或学科特点,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主要包括:
1.实习(教学)基地建设方案。
2.实习(教学)基地实习组织工作流程。
3.实习(教学)基地实习计划运行管理(含实习计划申报时间、内容、地点、实习总结上交时间、基地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等)。
4.实习(教学)基地学生实习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专业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统筹协调;不定期会同有关职部门或学院到实习(教学)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
第四十四条 明确双方权责
一、学校权利与义务
1.学校在人才培养、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2.在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可优先选聘毕业生。
3.参加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权利与义务
1.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能依据学校实习计划,委派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术专家做为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2.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对我校实习学生有关收费给予优惠。
3.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有责任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操作)方面的教育,保障学生在基地实习期间的安全。能够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章 实验室开放
第四十五条 在各类实验室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实验教学改革。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的原则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主要进行仪器使用及实验过程的指导、管理、检查、审核实验方案;实验室开放安排在与正常教学活动不冲突的时间进行;实验室开放的项目内容必须是教学任务以外,是对教学计划内实验的延续和提高,或是对学生科研训练和能力培养。
第四十七条 根据学生的层次、兴趣、专业和学科要求,结合教学内容和实验室自身的特点,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教师结合科研实践,设置具有一定研究意义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引导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
2.学生自拟课题研究:学生自行拟定研究课题,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实验活动。
3.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结合各种科技制作、竞赛和学生社团等活动,学生自行拟定实验课题,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条件,申请在相应的实验室开展实验。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提供实验条件,并联系相关教师指导。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组织与管理
1.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实施。
2.实验室开放实施项目申报制。学院对开放项目审核通过后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3.实验室主任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准备工作,并妥善安排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4.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实验室应对上学期实验室开放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统计相关基本数据。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开放的运行
1.实验室开放过程一般按实验项目申报、项目公布、学生申请、实施实验、实验总结五个步骤进行。
2.采取预约开放形式,学生根据预约时间准时到预定实验室进行实验。
3.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等有关工作;进入开放实验室后,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向学生提出防范措施;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在实验结束后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采集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实验报告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签字存档,作为开放实验室工作进行的依据。
5.实验室开放实行谁主导谁负责,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开放的直接负责人,应该对开放项目过程和结果负责。
6.实验室开放项目所需经费。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研究的项目,所需经费由教师科研经费支出。
学生自拟课题研究的项目,属于大创项目(即: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由该项目支持经费支出;不属于大创项目的,由实验教学经费支出。
第五十条 激励办法
1.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验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并取得一定成果(包括实物、论文、软件、实验总结报告等),经指导教师评价合格,可作为创新实践学分,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标准参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修订)执行,最低不低于1学分。
2.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
3.鼓励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开展开放实验工作。要求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每年都有开放实验的项目供学生选择,作为学院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4.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校教务发[2005]10号)、《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课成绩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务发[2005]10号)、《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习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校评建办发[2005]2号)、《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实验守则》(校教务发[2005]10号)、《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专职人员岗位职责(修订)》(校教务发[2005]10号)、《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指导教师试讲试作制度(修订)》(校教务发[2005]10号)、《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校教务发[2005]10号)、《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关于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意见》(校评建办发[20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