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参加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规范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切实提高我校教师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竞赛主要包括教师教学基本功现场教学竞赛、多媒体课件比赛、微课比赛等。
第三条 教师参加教学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下发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为依据。
第四条 教师教学竞赛按照竞赛第一主办单位、赛事规模、社会 影响和获奖难度综合考虑,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等级,其中国家级、省级竞赛各分为两类。
1.国家级
I类:由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组织的全国范围的教师教 学竞赛。
II类:由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的二级单位,或教育部以外的其他部委,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的全国范围的教师教学竞赛;或是纳入“全国高校教师教学竞赛状态数据”中的竞赛(以参赛当年最新轮的状态数据目录为准)。
2.省级
I类:由省教育厅及教育厅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范围的教师 竞赛;或由国家级I类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教师教学竞赛。
II类:由教育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委托的各学科省级学会主办的全省范围的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或由国家级II类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教师教学竞赛。
3.校级
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统一组织的校级教师教学竞赛。
第五条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面向全体教师的竞赛,相关要求以当年通知或文件为准。其他竞赛需由相关部门或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教师竞赛,并在比赛前上交 参赛申请、比赛通知等相关材料备案,确认等级。未经备案的竞赛获奖结果不予认可。
第七条 教师教学竞赛结果认定材料由相关部门或院(部)负责汇总上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进行认定审核。认定材料包括竞赛结果文件、获奖证书、教师教学竞赛认定汇总表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