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规范各类学科竞赛,充分调动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科竞赛是指与学科、专业关系密切的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竞赛,不包括文体比赛。
第三条 学科竞赛从第一主办单位、赛事规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分为国家级、省级、厅局级、校级四个等级,其中国家级、省级、厅局级竞赛各分为两类,认定依据为比赛通知或获奖证书。
1.国家级
I类: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牵头主办的竞赛;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主办的竞赛。
II类:由国家部委(教育部除外)主办的竞赛;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竞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纳入高校竞赛评估 体系的学科竞赛(以参赛当年的目录为准)。
2.省级
I类:由省政府、省教育厅主办的竞赛;由国家级I类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竞赛。
II类:由省政府各厅局(教育厅除外)主办的比赛;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主办的比赛;由国家级II类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 的竞赛。
3.厅局级
I类:由市政府主办的竞赛;由省级I类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竞赛。
II类:由高校主办且有多所高校参加的竞赛;由省级II类竞赛 举办的区域范围的竞赛;由省级学会主办的竞赛。
4.校级
由各高校主办的校级学科竞赛;各类各级别学科竞赛的校级选拔 赛。
第四条 各单位接到赛事通知后,全面筹划,合理安排,做好参 赛方案。并将通知原件及参赛方案上报到教务处建档报备。
第五条 报备时,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认定等级,填写备案表,经 教务处审核后,认定等级。未经报备的竞赛不予认定。由各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通知到学生团队及团队指导教师。
第六条 如对认定等级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等级之日起(以备案表中日期为准)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复议。
第七条 各单位在比赛结束后,将比赛作品、比赛照片、比赛视 频、获奖证书等比赛情况,报送到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存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