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准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安排好考生座位、清理考场。座次一般可按学号随机排列,要求座位、桌面和书桌内及地面上不得留有任何书本和纸张。
第二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要逐一检查学生证,确认身份后方可允许参考,无学生证者不许参加考试。
第三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必须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清点人数。
第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清理桌面、桌内、窗台及椅子上的书本及纸张后才能发卷,否则监考人员按违纪处理。
第五条 监考人员应在打铃后发放试卷,提示、监督考生正确填写试卷中有关内容,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并向考生宣布考卷张数。结束铃后立即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和张数,核对试卷份数是否与参考人数一致。
第六条 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看书、谈笑或抽烟等,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得擅离考场。
第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有违纪迹象的考生,应立即口头警告,在其试卷上写上“警告”字样。
第八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详细填好考场记录,并及时向主考汇报考纪情况。
第九条 考试草纸根据需要发给考生,不准考生撕裁试卷和使用自带草稿纸。交卷时将草纸如数收回。
第十条 对于认定为作弊的考卷,监考人员要在试卷上写上“作弊”字样,不能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不允许学生在考场翻阅已交试卷。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了解考试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管理并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现违纪者取消其监考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