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使考试工作有章可循,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进行阶段性和总结性检查与评定的手段,是教与学两个方面的深化与提高。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凡属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课程(包括考试课、考查课、校选课、院选课等)的考试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
第二节 考试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按选课要求修读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方有资格参加考试。
第五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出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证,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六条 缺课时数达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具备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七条 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的免修、免听的学生,具备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八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按规定可参加补考或者重修(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初进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只能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三节 考试方式
第九条 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如采用非闭卷笔试的形式可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节 考试命题
第十条 考试命题的内容应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依据,要涵盖学期课程的主要和基本内容,符合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要对学生学习及学校培养人才有重要指导作用,要引导学生把主要精力用于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上。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由各院指定的教研室负责组织拟定,有试卷库、题库的课程应从试卷库、题库出题,没有试卷库、题库的课程必须出两套难易程度相同的试题,但试题的重复率不能超过 30%。命题时应注意难易程度的合理搭配,要有良好的区分度,以利于甄别出学生的掌握程度和客观地反映学生知识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别。
第十二条 试题的份量一般应以两小时为适量。个别考试课程可适量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但不能少于一小时或超过三小时,考试时间需在命题时确定,并在试卷上标明,一般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十三条 教师出卷一律使用标准化试卷,使用激光打印机输出。出卷教师填写试卷审批表,经系主任、教学副院长审定签字后,由教务秘书在规定期限内送教务处教务科,由教务处选定一套为考试用,另一套封存备用。
第五节 评卷工作
第十四条 试卷按要求密封装订,统一时间、地点、流水评卷。
第十五条 有规范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规范、准确无误。按照各学院制定的平时成绩考核办法或标准,提供平时成绩支撑材料或佐证材料(即平时成绩的依据、来源或原始材料等),并与试卷一起存档。
第十六条 复查试卷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调整卷面分数,如调整分数必须两名教师签字确认。
第六节 试卷分析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需完成对教学班级的考试成绩和试题难易度的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对学生学习及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与评价。
第十九条 提出对改进教学及修订试题的可行性意见。
第七节 考场规则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持学生证在考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经监考教师确认符合参考身份后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座位就坐。将本人的学生证置于课桌临过道边的上角处,以备检查。
第二十一条 考生若迟到30分钟以内者,须向监考教师申明理由,经监考教师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场保持肃静,不准与其他考生讲话;考生一人一桌,不得挨着坐,闭卷考试时,桌面与桌内不允许放置任何书、本及非考试发放的纸张等物品。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律不准携带手机、传呼机、电子词典等现代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发现学生利用上述工具作弊,监考教师应没收其作弊工具,立即交主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答题前在试卷指定位置写明专业、年级、姓名和学号,分层次教学的课程应写清层次,写在装订线外面的试卷或答题纸作废。试卷上除画图题或特殊要求外,不准用铅笔书写。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中不准离、返座位和考场,特殊情况需离开者,在开考 30 分钟后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同意并陪同方可离、返考场。
第二十六条 考试用草稿纸根据需要发给,不准在试卷空白处作验算或撕裁考卷,否则试卷作废。
第二十七条 试卷放在考生两肘宽度以内面前或扣放侧面。严禁窥视他人答案、交谈、带小抄、换卷等作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不得与监考教师争执。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准随意延长,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考试时间结束,立即交卷,拖延交卷者要酌情扣分。
第三十条 考生在考场里不准互借计算器等用具,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第八节 监考人员守则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准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安排好考生座位、清理考场。座次一般可按学号随机排列,要求座位、桌面和书桌内及地面上不得留有任何书本和纸张。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要逐一检查学生证,确认身份后方可允许参考,无学生证者不许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必须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清 点人数。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清理桌面、桌内、窗台及椅子上的 书本及纸张后才能发卷,否则监考人员按违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在打铃后发放试卷,提示、监督考生正 确填写试卷中有关内容,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并向考生宣布考卷张数。 结束铃后立即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和张数,核对试卷份数是否与参 考人数一致。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看书、谈笑或抽烟等,不得做 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得擅离考场。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有违纪迹象的考生,应立即口头警告, 在其试卷上写上“警告”字样。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详细填好考场记录,并及时向主 考汇报考纪情况。
第三十九条 考试草纸根据需要发给考生,不准考生撕裁试卷和 使用自带草稿纸。交卷时将草纸如数收回。
第四十条 对于认定为作弊的考卷,监考人员要在试卷上写上“作 弊”字样,不能擅自变更。
第四十一条 不允许学生在考场翻阅已交试卷。
第四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了解考试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履行自己 的职责,认真管理并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四十三条 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发 现违纪者取消其监考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节 考试违纪认定办法
第四十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且在答卷前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 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当场警告:
(一)进入考场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按考试工作人员要求放 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换座位安排,或考试过程中未经考 试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五)使用自带答题纸或草纸参加考试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或不服从考试工
作人员管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在考试过程中扫视他人试卷或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
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在试卷上标注记号或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的;
(五)在课桌、椅子及墙上等处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考前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请求处理的;
(六)一次考试中给予二次当场警告的;
第四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 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 作弊:
(一)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传递考试信息的;
(二)违反考场规则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过程中考生所在桌堂内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 纸条、学习资料等物品的;
(四)在手上、衣物及其他用品上抄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参 加考试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料的;
(六)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胶带纸等方式传接答案或纸条的;
(七)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八)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十一)有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二)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视其情节按考试违纪或者作弊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考生考试作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情节严重处理:
(一)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
(二)有组织、团伙作弊者;
(三)自行拿取他人试卷者或相互交换试卷者;
(四)学生作弊情节明显而拒不承认者;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情节严重者;
(六)考试作弊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者;
(七)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九条 考生考试作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情节特别严重处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
第十节 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五十条 当场警告给予卷面扣 10 分处理。
第五十一条 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课程成绩, 以零分计。
第五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取消课程成绩,以零 分计。
第五十三条 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取消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十四条 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课 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十五条 考试作弊课程在学籍处理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处 理。
第五十六条 除警告、开除学籍外,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8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第十一节 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第五十七条 当场警告由二位监考教师共同做出认定。
第五十八条 考试违纪及作弊的行为,监考教师应当及时予以制 止,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纪情况审批表》,写明学生作弊情节,并 督促学生签字确认,对拒不签字的学生要予以注明,两位监考签字后 由流动监考将违纪考生及试卷、违纪证据等材料带到主考办公室,由主考认定其作弊行为,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学生若对处理意 见有疑义,可在当次考试结束后三日内到教务处核实。
第五十九条 考试违纪处分决定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填写 《违纪处分决定送达书》,由学生本人对处分送达书签字确认后报学院综合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