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20浏览次数:0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启动“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和《关于启动实施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要求,学校将重点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现结合我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施国家、省、校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着力打造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把实践育人工作摆在人才培养的重要位置。建立以启发探索、自主创新和个性发展为核心,即“做中学、学中思、思中创”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培养创新创业基本素养,提高学生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A类)、创业训练项目(B类)和创业实践项目(C类)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校将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项目立项数量,每年总数量不低于100项。各学院每年的立项数额,将依据本科人才培养规划和上一年项目结题情况确定。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各学院予以落实。学校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和计划,指导项目建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由分管副处长担任,负责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学院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负责组织院内专家开展项目申报初审、导师配备、项目运行、过程管理与日常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为确保项目的质量,学校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设组长1名,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员若干名,由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的教师,以及管理经验丰富的学院、职能部门领导组成,负责依据相关评审指标体系和标准,对通过学院初审和教务处审核后的项目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选拔范围。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全校招生的所有本科专业学生开展,优先资助大二及大三学生,鼓励大一学生参加。

1.项目主持人条件:

(1)热爱科学且善于钻研、有开拓进取精神;

(2)成绩优良且具备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能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方案设计、实验实施、数据处理、企业规划与实施措施、撰写报告等工作;

(4)能够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训练内容并取得预期成果,达到验收标准;

(5)在校学习期间仅限申请一个项目,且无违纪处分。

2.主要参加人条件:

(1)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2)鼓励学生跨年级、跨学院、跨专业组队申报。

3.选题范围及要求:

(1)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原则上须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设计。重点支持学生在现代化大农业、农业工程、电子信息、生物科技、企业经营管理、文化传承等领域内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有技术和在国内外高端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的创新创业训练。

(2)鼓励以实验为手段,以创新为目的,以解决本学科及其交叉学科、企业研发及自然界和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的课题。

第八条  项目组成与期限。“创新训练项目”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承担,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配备一位指导教师,项目期限1年。“创业训练项目”由本科生团队承担,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配备一位指导教师,项目期限1-2年。“创业实践项目”由本科生团队承担,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学校和企业各配备一位指导教师,项目期限1-2年。

第九条  其他条件。

1.各学院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项目运行提供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根据学生需要配备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不超过1项,在项目结题前不能申报指导新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2.各学院可将教师指导项目情况纳入年末教学质量考核范围,根据指导项目的级别,分别在项目批准年份和验收年份确定适当加分指标。申请延期验收项目,指导教师在延期年度内不加分。

3.各学院项目申报评审过程中,应重点对项目内容、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和指导教师科研阅历等指标进行评审。

4.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每年3月初进行。校级项目由学院依据限额评审确定,结果报教务处备案;省级及以上项目由学院依据申报项目排序择优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1.教务处公布立项限额,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与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或《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

2.各学院依据项目立项评审标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填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

3.教务处组织学校专家组,按教育厅规定的限额及要求,依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对各院推荐的省级及以上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对象,并要求相关学院做好相应建设工作。

4.在学院和教务处的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批准,经公示后发文。

第十一条  项目运行。学生是项目的研究主体,指导教师起辅导作用。承担项目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认真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计划开展研究,自主设计和组织实施,独立进行实验,认真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研周记》,做好实验过程记录;按要求做好项目中期的自检自查,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独立撰写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总结报告;提交的项目结题报告和相应的项目成果,不得抄袭、拷贝、移植他人成果,引用参考资料须在报告中注明出处。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每年3月中旬进行,学院负责校级项目的检查和省级项目的初审工作,教务处负责进行省级项目的检查工作。

1.检查内容包括执行和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将查阅学生实验或创业调研原始数据、实验报告、实验或企业运行过程记录。

2.各项目组开展自检自查,并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3.中期检查评定等级分为通过(完成或超过项目计划安排)、暂缓通过(未能按时完成项目计划一半或一半以上)、未通过(项目未启动或进展缓慢)三个级别。

4.中期检查结果将予以公示,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公示后可进行项目后期经费的报销;结论为“暂缓通过”的项目,需整改后进行再次审核,直至通过后方可进行报销;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将停止项目的经费支持,并追回前期已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学校每年5月和10月中下旬组织结题验收,项目自立项文件下发之日起,研究时限满1年,且完成项目全部研究工作,达到项目结题要求的均可申请结题验收。

1.结题验收采取学院初审与学校终审两种方式,校级项目由学院组织验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省级项目由学院初审,学校专家组进行终审;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将为学生和指导教师发放结题证书。

2. 项目组学生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并提交项目成果佐证材料,并采用PPT汇报的形式进行答辩汇报。

3.结题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开展情况、项目研究过程、项目取得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项目收获与体会等六个方面。

4.总评成绩包括优(按时完成项目,取得多项成果,且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良(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中(按时完成项目,有一项成果)、合格(按时完成项目,成果不明显)、不合格(未按时完成项目)五个等级。

5.评审结果为“优”、“良”的项目,可以参加优秀项目评选;“不合格”项目不允许结题,须按专家意见整改,整改时间为3个月,如整改仍未达到结题要求的项目,学校将停止资助。

6.各学院在完成结题验收工作后,须提交项目总体报告,包括项目开展情况、研究过程、取得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项目收获与体会等。

第十四条  成果管理。项目取得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学院和学校所有。

1.项目成果包括文献综述、调查报告、研究论文、软件、设计方案、硬件研制、获得专利、实物、心得体会等内容。

2.研究论文为项目成果的必备条件,各类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均须由项目组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含)以上(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其中国家级、省级项目创新训练(A类)、创业训练项目(B类)项目论文须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创业训练(C类)项目和校级项目论文至少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

3.教务处将定期公布项目的总结报告,推广和展示项目成果与经验。

第十五条  项目延期。原则上项目须按期完成研究工作,对由于客观原因,如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影响不能按期结题的,须申请进行项目延期,填写《延期申请单》,延期时间最多为半年,且不能参评优秀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参与人员,如确实需要变更的,须由项目组提交项目人员变更申请表,指导教师签字并说明变更原因,报送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学校将及时予以终止。被终止的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再次申报同类项目,指导教师三年内不得承担指导工作。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支持额度。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支持额度为:获批省级及以上项目,学校按省拨经费1:1予以匹配;获批校级项目,学校支持4000元/项。

第十九条  预算管理。教务处根据项目年度建设目标,提出经费预算方案,财务处审核批准经费额度,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其中: 

1.项目启动资金为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后拨付30%的经费,结题验收后拨付剩余20%的经费,未通过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的项目,在限期整改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经费的报销工作。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建账,

2.项目专项资金按项目一次核定,由财务处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门账户,一经审定,限额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教务处、财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项目所需的图书费、资料费、论文打印费、论文版面费、评审鉴定费、专利申请费、小型存储设备购置费。

2.实验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药品、化学试剂等耗材)购置费;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确需外出调研的差旅费(包括来往车票、住宿费)等。

3.未列入本使用范围的经费将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但需经指导教师审核批准,学院监督经费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得提取任何酬金。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报销须由学生本人进行,严格遵守《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农垦校发[2008]27号),在经费限额内报销。

1.启动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单”,经指导教师、学院教学副院长、财务处分管副处长签字后,到财务报账大厅事业结算科报销。

2.后续经费的报销在中期检查后进行,按照财务规定持有效发票及购买材料清单,经指导教师、教学副院长、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三个月后停止经费报销。

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须为项目免费提供实验场地、设备、技术指导等方面支持,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应面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可申请创新学分;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的项目级别,项目主持人可分别获得4学分、3学分、2学分的奖励,项目组其他成员可分别获得3学分、2学分、1学分的奖励;创新学分可冲抵校选修学分,但不得冲抵其他类型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项目级别和完成质量,在项目结题后给予指导教师20-40学时/项的教学工作量;其中国家级项目40学时/项,省级项目30学时/项,校级项目20学时/项,将结合项目结题结论予以适度调整。

第二十七条  表彰奖励。结合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学生在创新和创业能力方面的提高程度,学校将每两年组织1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奖工作,表彰与奖励上一年优秀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及对项目组织到位、管理科学的学院。其中优秀项目、优秀指导教师的参选对象,限定为在项目结题评审中总评成绩为“优”和“良”的项目,其他项目不作为评选对象。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